競賽宗旨:為加強推行語文教育,提升全國各級學校師生及民眾語文素養與學習興趣,以弘揚文化,特舉辦本競賽。
組織:設「全國語文競賽大會」(以下簡稱大會),由下列機關組成:一、主辦機關:教育部二、協辦機關: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三、承辦縣市:高雄市政府
辦理方式一、競賽階段(一)初賽:辧理學生組初賽時,除原住民族語項目外,直轄市得以區為競賽單位;縣(市)得以鄉(鎮、市、區)為競賽單位,但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得視情況辦理。(二)複賽:以直轄市、縣(市)為競賽單位。(三)決賽:以全國為競賽單位,由教育部主辦,高雄市政府承辦。(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其需求,本權責遴選教師組、社會組各語言各項各組代表參加決賽。
(五)原住民族語各項學生組比賽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實務狀況彈性辦理初、複賽,但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保障原住民族語言之使用及傳承之精神,為確保競賽員參賽權益,尤其是原住民瀕危語言,若直轄市、縣(市)有學生表達參賽意願,則應辦理。
二、決賽組別及對象(一)國小學生組:就讀公私立國小且未滿十五歲之學生或相當於國小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二)國中學生組:就讀公私立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中補校且未滿十八歲之學生或相當於國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三)高中學生組:就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且未滿二十歲、五專前三年學生、相當於高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無學籍者應由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四)教師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幼兒園之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職教師。(五)社會組:除前四目所定各組之身分外,各界人士均得參加。
活動相關實施要點(詳情請按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