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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校修定《學則》
2024-07-17
系所公告
【公告】本校修定《學則》

學則:業經教務、校務會議通過,並經教育部113年7月2日臺教高(二)字第1130058230號備查。
其中第第5條、第22條、第31條、第41條及第61條,予以備查。重點如以下說明:
第22條(略以)曠課一小時,作缺課二小時論。
……..公假、產(前)、育兒假、生理假、心理健康假、喪假時數得不列入缺課累計時數。
第41條(略以)學生依本學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而准假補考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補考應於次學期開學後一週內舉行,並將成績送交至教務處,除經准假者外,逾期不得補考。
法規連結:https://gaweb.nutn.edu.tw/LawReg/WriteLawFile.ashx?f=11103Law01_0717_08543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