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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發布二項獎助學措施修正案
2026-07-07
學術/計畫/補助公告
中央發布二項獎助學措施修正案
近期中央發布二項獎助學措施修正案提供參考,若學生有相關需求且符合資格,可自行評估是否提出相關申請。


壹、就學貸款(自新學期115-1開始實施) 
一、第8條第1項:
(一)修正條文:「本貸款自貸款日起至償還期起算之前一日止之利息負擔,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全額。」
(二)修正說明:刪除「由借款學生負擔全額利息」情形,改為只要符合貸款要件,不論兄弟姊妹或子女人數,均由各該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償還期起算之前一日止之利息。

二、第11條第2項:
(一)修正條文:「除在職專班之學生應於學業完成即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其餘貸款學生應自事實完成日後滿二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修正說明:為減輕學生還款壓力爰增訂。



貳、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 
一、方案目標:針對因一時急難事故致經濟陷困之個人及家庭,提供即時性經濟支持及完整性福利服務。

二、實施內容: 
(一)依急難事由及陷困情形提供一次性關懷救助金、或分月分次發放關懷救助金。 
(二)提供其他福利服務轉介及配合措施。 

三、救助對象: 
(一)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因經濟性因素致自殺通報個案。 
(三)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 
(四)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五)經被通報家庭暴力事件、核發保護令或結束監護處分,因經濟因素致暫無居所,生活陷於困境者。 
(六)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七)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四、實施方式
(一)遭逢急難民眾本人或學校可向村(里)辦公處、公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件)。
(二)公所受理申請後,將召集訪視小組,於24小時內進行個案實地訪視;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經社會工作人員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認定結果核定及撥款,並得委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辦理。
(三)核定機關對符合規定者,得依認定基準表即時發給關懷救助金1萬元至3萬元。經評估必要時,得將該個案關懷救助金採分月或分次方式發給之。若經評估對急迫性個案得於認定符合規定時,立即先發給5,000元,並逕送核定機關於當日核定後,於24小時內發給關懷救助金餘額。